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直轄市建委,北京市規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國務院有關部門建設司,總后基建營房部工程管理局,有關中央企業: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我部對行政審批事項進行了清理,現決定取消建筑智能化、消防設施、建筑裝飾裝修、建筑幕墻4個工程設計與施工資質(以下簡稱一體化資質)的行政審批。為做好已取得一體化資質企業的后續管理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已取得一體化資質的企業,一體化資質證書在有效期屆滿前繼續有效,企業可在資質證書許可范圍內開展業務。
二、已取得一體化資質的企業,應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60日前申請換發資質證書(以下簡稱換證),按簡單換證原則分別換領原一體化資質相應等級和類別的工程設計資質證書、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資質證書有效期3年,原一體化資質證書交回原發證機關予以注銷。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企業可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內提前申請換證。
三、已取得二級及以下一體化資質的企業,在換領工程設計資質證書、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后,可按照工程設計資質和建筑業企業資質有關管理規定申請資質升級。
四、申請換證的一體化一級資質企業,應先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換領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并在換領后15日內持原一體化資質證書(正本及所有副本)和已換領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復印件到我部行政審批集中受理辦公室換領工程設計資質證書。一體化二級及以下資質企業換證辦法,由各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參照本通知制定。
五、自2015年7月31日起,各省級及以下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有關中央企業停止受理按原一體化資質標準的資質延續申請;自2015年8月15日起,我部停止受理按原一體化資質標準的資質延續申請。
六、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關于印發<建筑智能化工程設計與施工資質標準>等四個設計與施工資質標準的通知》(建市[2006]40號)、《關于印發<建筑智能化工程設計與施工資質標準>等四個設計與施工資質標準的實施辦法的通知》(建辦市[2006]68號)同時廢止。